联合厂商会检定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除非获得厂商会检定中心书面同意,本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受此「测试及验货服务通用条款及条件」所约束,有关条款及条件可于本中心网站(https://www.cmatesting.com.cn)内浏览。
本条件的参考编号为SH-TC-BD-001 ,更新日期为2022年01月04日。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021)6433 0500或电邮至info.sh@cmatesting.com.cn与我们联络。
测试及验货服务通用条款及条件 (下称“条件”)
1. 在本条件中提到的有关短语,解释如下:
“检定中心(上海)”即联合厂商会检定中心(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者”指申请检定中心(上海)提供服务的个人、商号、公司或机构。
“文件”指由检定中心(上海)为申请者所申请的服务而编制或发出的报告、证书、意见书,但不限于此。该些文件或其副本或复写将会被储存、复制或以电子形式处理。
“检验”指由检定中心(上海)代表申请者对发货货品在数量,工艺及功能方面的核查。
“工具”指由申请者提交予检定中心(上海)或由检定中心(上海)按申请者要求所收集的仪器、机器或工具,作为进行其它服务的用途。
“读者”指由检定中心(上海)按申请者指示发出或由申请者自行发出的文件的接受者,当中包括接收从上述提及的接受者来源中所发出的文件的其它接受者。
“样品”指因检测需要,由“申请者”提供给检定中心(上海)的测试样品,或需要检验的货物中抽取的样品。
“服务”指测试、分析、检验、咨询、认证,以及/或由检定中心(上海)提供的与质量相关的服务。
“测试”指检定中心(上海)为申请者所做的样办测试。
“工作天”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或恶劣天气的日子(包括上海当日的任何时间内发出了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工作日。
除非有特别指定,所有在本条件或任何报价单或确认书上所提及的时间或日期均是以北京时间为准。
2. 检定中心(上海)同意依据本条件提供服务。
3. 本条件适用于检定中心(上海)与申请者的所有服务合同,排除任何其余条款和条件,包括申请者主张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除非经检定中心(上海)书面同意,有关本条款的任何变动 (包括检定中心(上海)与申请者达成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视为不适用。
4. 检定中心(上海)下午3:00后收到的服务申请及或样品/样办以及下午1:00后收到的收办通知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递交的申请。
5. 签署或认同申请表单即等同接受本条件,并构成申请者与检定中心(上海)的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合约。
6. 除非获得检定中心(上海)的书面同意,验货方面,样品或工具的离岸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吨,校正服务方面,样品或工具的离岸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单位,在其他服务方面,样品或工具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单位或人民币1元/公斤(取其最低价值)。如样品或工具的价值高于上述的价值,申请者需向检定中心(上海)声明,以便检定中心(上海)作出费用调整或取消合约(如有需要)。
7. 申请者需按检定中心(上海)要求缴付按金。如未能缴付按金将被视为违反合约。
8. 除非获得检定中心(上海)的书面同意,本合约内所有按样办或工具而进行的各项服务是不会牵涉于任何的纷争及仲裁或法庭诉讼内。如申请者预期会于任何诉讼内利用由检定中心(上海)所发出的文件,申请者必须以全部及公平的书面形式向检定中心(上海)提出书面同意书。否则会被当作违反合约处理。
9. 申请者提交的样品或工具而进行的服务,如相关的样品或工具未能在检定中心(上海)收到申请表后14日内送到检定中心(上海)办事处,检定中心(上海)没有责任去进行任何服务,在以上所提及的14日后,本合约亦被当作由申请者自动取消,任何已缴付的按金亦会被检定中心(上海)没收。
10. 检定中心(上海)收取进行服务所需的样品或工具时,特别在上海以外的地区,这是申请者独一责任去提供一个安全的系统及地方作收取样品用途。申请者需以书面通知检定中心(上海)所有有可能在收取样品或运送途中所发生的危险。不只限于概括的事宜,如收取样品或工具的地点在过去3年内及10公里距离内曾经发生过任何传染病、辐射涉漏、有危险性的污染及其它风险,申请者均需清楚表明。
11. 如果样品或工具是容易破碎、易挥发、易腐烂、有危险、有辐射性、静电干扰、有磁性、温度或湿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别处理、运送、拆箱及/或储存等事宜,申请者均需以书面通知检定中心(上海)。依据本条例及上述第10条,如因为申请者未有通知检定中心(上海)上述提出的事宜的情况下而造成任何个人伤害、损坏、损失及索赔,申请者有责任向检定中心(上海)作出全部的赔偿。
12. 申请者需确保所有提交予检定中心(上海)或由检定中心(上海)所收取的样品或工具是没有与任何适用的法例互相抵触的。同时它们必须用合适及安全的方法包装(在任何情况下,样品或工具若是或被怀疑是易破碎、易挥发、易腐烂、有危险、有辐射性、静电干扰、有磁性、温度或湿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别处理、运送、拆箱及/或储存,均需要有足够的警告标语),以便检定中心(上海)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服务。
13. 检定中心(上海)在收到服务委托时,如发现样品或工具与委托表上(可能在包装上或表面上)的描述(不论配件、形态、尺寸或数量)有差异,这可能是因为在委托表上填的数据不充足或不正确,或者是检定中心(上海)认为是误导或有错误的;或检定中心(上海)认为进行此服务可能是不合适、有困难的、不能实行的、有危险性的、有争论性的、违法的情况下,检定中心(上海)有权在无须任何理由下拒绝(i)运送及/或(ii)保管及/或(iii)进行服务。
14. 如在不涉及检定中心(上海)的错误的任何情况下(包括但不局限于难到达的地点、错误或不准确描述地点,或是在内陆及跨境交通上,样品或项目未能符合所有海关条例(出口及入口)或其它法律要求),检定中心(上海)有权索取额外的行政费/收样费/交通费。未能收取样品及/或交通上未能到达或需要再尝试多于一次或要通过其它非合理的方法去完成的情况下,检定中心(上海)在无损于权利下有权终止所有有关服务。
15. 申请者应提供清晰的技术指标和商业数据,如标准、检收准则、图样、规格、抽样要求等数据,以确保检定中心(上海)能够提供有效率及专业的检测服务。
16. 假如检定中心(上海)由于申请者不履行第15条或因样品特性问题或其它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材料或其它方面的短缺和涨价因素,无法按原先与申请者达成的费用完成服务,检定中心(上海)在得悉上述问题并于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申请者后有权终止所有有关服务或向申请者收取额外费用。
17. 申请者有责任明确通知检定中心(上海)有关送检货样的销售国或地区所需通过的标准。如申请者未能提供具体检测标准,在客户指定的情况下检定中心(上海)有权选用检定中心(上海)认为恰当的测试方法、标准或检验规范进行工作。申请者需明白在未有提供以上提及的标准下,所进行的服务的价格可能相对在报价单或同意书上的为低,但要承担服务可能未能符合所需要求的风险。检定中心(上海)强烈建议申请者提供有关的标准。
18. 检定中心(上海)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转承包商,执行部分或整体服务。
19. 除非申请者就样品或工具的处理问题事先与检定中心(上海)作特别安排,否则已用作测试或检验的样品或工具将在一个月后被销毁,日期介定为(i)由检定中心(上海)发出测试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日期;或(ii)由其中一方在任何原因下终止的合约的日期;或(iii)检定中心(上海)已全部完成有关该样品或工具的服务或已没有任何与该样品或工具有关而未完成的服务,以日期较早者而定。退回或取回的样品或工具,不论测试与否,送递费用由申请者自理。如要取回样品,申请者需于至少3个工作天前通知检定中心(上海)。如果样品或工具未有于以上提出的一个月内取回,检定中心(上海)有权把该些样品或工具当作废料处理。申请者需清楚明白该些样品或工具在退回或取回时可能因为进行服务时已被拆掉、切开、在物理上或化学上被改变了形态、形状、结构、性质或其它方面。所有被退回或取回的样品或工具,除非有在委托表上注明,否则一律被申请者及检定中心(上海)当作为工业废料处理。
20. 在文件发出日起一年内,或在检定中心(上海)一方不履行服务的情况下,文件应发出日起一年内,申请者若不提出上诉,申请者的索赔权将被视为自动失效。
21. 申请者清楚地明白检定中心(上海)不因任何间接和特殊情况下的损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而向申请者或任何第三方负责,无论该损失是否是由检定中心(上海)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转承包商和雇员的错误、疏忽、错误描述、错误判断或失职造成。检定中心(上海)之责任只限于本条件第22条所规定的数额。
22. 如果由于检定中心(上海)一方的疏忽或失职,导致申请者损失,检定中心(上海)将承担限于三倍于申请者支付给检定中心(上海)以提供其服务的费用。因样品或工具的遗失或损坏而赔偿的金额只限于定在第6条的最高价值(或离岸价格,如有提供)或申请者在第6条中所声明的价值,取其最高价值。
23. 申请者是得到读者完全理解检定中心(上海)提供的服务及其它在此条件中指出的条约,特别是条件20至23,检定中心(上海)所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读者向检定中心(上海)索取的赔偿高于所限定的及任何索偿是受到本条件所排斥或限制的,申请者均需对检定中心(上海)进行赔偿。
24. 测试报告仅针对测试的样品及项目而言,不应用于整批货物,除非抽样工作是由检定中心(上海)进行, 并在测试报告中声明。检验报告/证明书只反映在当时检验地点的检验结果。
25. 申请者及其雇员、代理人、转承包商、子公司、和其关联单位应将文件视为机密档。该文件未经检定中心(上海)书面准许,不能用作与广告有关的任何用途。
26. 未经检定中心(上海)书面准许,文件不得以部分或辑录形式复制。申请者在此承认在文件中的数据及意见加上检定中心(上海)的专业知识及良好信誉应被当作同一文件阅读。文件不能以部份形成使用或与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测试报告、证书或意见有所联系。申请者需明白及获得所有读者得知在第24、25及26条的违约情况下,检定中心(上海)有权寻求法律方案解决。
27. 除非客户另有指定要求,否则在测试报告结果中所述的符合性声明是基于www.cmatesting.org/qac/statement-of-conformity.pdf中所列出的判定规则。
28. 如果申请者不选择到检定中心(上海)领取文件,由平邮、挂号、速递或其他方式送交申请者的文件,检定中心(上海)对其遗失、损坏或延误不负有任何责任。
29. 因所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或产生的信息是基于www.cmatesting.org/qac/confidentiality-and-non-disclosure.pdf中的文件<Confidentiality and Non-Disclosure Terms and Conditions>处理。
30. 除非申请者提出要求并获检定中心(上海)的书面同意,检定中心(上海)有权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方法去保留及/或复制文件的副本或复制品,这些都属于检定中心(上海)的资产并可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部份的文件作为公司正常商业运作用途,相同或部份的文件数据亦可能会向独立认证机构、它们的员工、代理、转承包商、相关的组织或分会透露。为避免疑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限制检定中心(上海)透露文件的权力及使用其内容作为审计或符合司法、政府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的用途。
31. 申请者应按相关的账单和发票所指明的日期准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在由检定中心(上海)书面同意的期限内支付。如果应由申请者支付的费用到期未付,申请者应支付检定中心(上海)自到期日起直到该费用全数支付为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是按当时中国银行的人民币最优惠贷款利率再加2%年息按日计算。为避免疑问,对于由申请者要求下发出给第三方的发票,申请者仍然为主要负责支付发票款项及利息的一方。
32. 申请者与检定中心(上海)达成协议,由于检定中心(上海)向申请者提供服务而承担的一切要求、索赔、责任(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和支出),申请者需向检定中心(上海)进行赔偿。
33. 申请者应支付给检定中心(上海)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就律师和申请者关系而言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指由检定中心(上海)要求申请者支付拖欠其任何金额,和法庭或其它机构执行本条件的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34. 如果申请者不支付本条件规定的应付费用;停止或潜在停止经营的危机;与债权人安排或意图安排计划或决定;或因为破产,或因为破产收到接管令;或由于停止经营而被下达决议或提交诉状 (合并或重组除外); 或因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经理人被
任命接管生意、资产或企业; 或因未偿还债务而被没收资产,或因债务问题受到类似损失;检定中心(上海)均可以立即推迟服务,并有权选择终止对该申请者今后所有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检定中心(上海)享有的其他权力和利益赔偿不受侵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5. 检定中心(上海)保留修改上述条件的权利,随时调整服务的收费标准,无须事先予以通知。
36. 如果条件所包含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他权力机构宣判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时,在无须修改本条件其它规定的情况下,该规定即被认定从本条件中删除,被当作无效规定。这种情况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效力或执行力。
37. 除特殊要求,条件中单数形式的词理解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单一性别的词理解为包括所有性别,表示人的词理解为包括法人团体、非公司性质的协会和合伙企业。
38. 如中文译本文义与英文原文有异议,概以英文原文为准。
39. 上述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签约方同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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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
除非获得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受此「测试及验货服务通用条款及条件」所约束,有关条款及条件可于本中心网站(https://www.cmatesting.com.cn/zh_cn/home)内浏览。
本条件的参考编号为QP-04-12a A/0 ,更新日期为2018年5月1日。
如有任何查询,请致电(0755) 8835 0808或电邮至info.sc@cmatesting.com.cn与我们联络。
测试及验货服务通用条款及条件 (下称“条件“)
1. 在本条件中提到的有关短语,解释如下:
“誉标”即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者”指委托誉标提供服务的个人、商号、公司或机构。
“文件”指由誉标为委托者所委托的服务而编制或发出的报告、证书、意见书,但不限于此。该些文件或其副本或复写将会被储存、复制或以电子形式处理。
“检验”指由誉标代表委托者对发货货品在数量,工艺及功能方面的核查。
“器具”指由委托者提交予誉标或由誉标按委托者要求所收集的仪器、机器或器具,作为进行其他服务的用途。
“读者”指由誉标按委托者指示发出或由委托者自行发出的文件的接受者,当中包括接收从上述提及的接受者来源中所发出的文件的其 他接受者。
“样办”指因检测需要,由“委托者”提供给誉标测试样品,或需要检验的货物中抽取的样品。
“服务”指测试、分析、检验、咨询、认证,以及/或由誉标提供的与质量相关的服务。
“测试”指誉标为委托者所做的样办测试。 “工作天”指除了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或恶劣天气的日子(包括深圳当日的任何时间内发出了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的工作 日。 除非有特别指定,所有在本条件或任何报价单 或确认书上所提及的时间或日期均是以北京时间为准。
2. 誉标同意依据本条件提供服务。
3. 本条件适用于誉标与委托者的所有服务合同,排除任何其余条款和条件,包括委托者主张适用的条款和条件。除非经誉标书面同意,有 关本条款的任何变动 (包括誉标与委托者达成的任何特殊条款和条件)视为不适用。
4. 誉标下午 3:00 后收到的服务委托及/或样办以及下午 1:00 后收到的收办通知将被视为下一个工作日递交的委托。
5. 签署或认同委托表单即等同接受本条件,并构成委托者与誉目标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合约。
6. 除非获得誉标书面同意,验货方面,样办或器具的离岸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吨,校正服务方面,样办或器具的离岸价格不超过人民 币5000 元/单位,在其他服务方面,样品或器具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0 元/单位或人民币1 元/公斤(取其最低价值)。如样办或器具的价值高于 上述的价值,委托者需向誉标声明,以便誉标作出费用调整或取消合约(如有需要)。
7. 委托者需按誉标要求缴付按金。如未经誉标认同而未能缴付按金将被视为违反合约。
8. 除非获得誉标书面同意,本合约内所有按样办或器具而进行的各项服务是不会牵涉于任何的纷争及仲裁或法庭诉讼内。如委托者预期 会于任何诉讼内利用由誉标所发出的文件,委托者必须以全部及公平的书面形式向誉标提出书面同意书。否则会被当作违反合约处理。
9. 委托者提交的样办或器具而进行的服务,如相关的样办或器具未能在誉标收到委托表后14日内送到誉标实验室,誉标没有责任去进行任 何服务,在以上所提及的14日后,本合约亦被当作由委托者自动取消,委托者已缴付的按金将不予退回。
10. 誉标收取进行服务所需的样办或器具时,特别在深圳以外的地区,这是委托者独一责任去提供一个安全的系统及地方作收取样办用途。 委托者需以书面通知誉标所有有可能在收取样办或运送途中所发生的危险。不只限于概括的事宜,如收取样办或器具的地点在过去 3 年内及 10 公里距离内曾经发生过任何传染病、幅射涉漏、有危险性的污染及其它风险,委托者均需清楚表明。
11. 如果样办或器具是容易破碎、易挥发、易腐烂、有危险、有幅射性、静电干扰、有磁性、温度或湿度敏感的,或是需要特别处理、运 送、拆箱及/或储存等事宜,委托者均需以书面通知誉标。依据本条例及上述第 10 条,如因为委托者未有通知誉标上述提出的事宜的情况 下而造成任何个人伤害、损坏、损失及索赔,委托者有责任向誉标作出全部的赔偿。
12. 委托者需确保所有提交予誉标或由誉标所收取的样办或器具是没有与任何适用的法例互相抵触的。同时它们必须用合适及安全的方法包 装(在任何情况下,样办或器具若是或被怀疑是易破碎、易挥发、易腐烂、有危险、有幅射性、静电干扰、有磁性、温度或湿度敏感的, 或是需要特别处理、运送、拆箱及/或储存,均需要有足够的警告标语),以便誉标在良好的条件下进行服务。
13. 誉标在收到服务委托时,如发现样办或器具与委托表上(可能在包装上或表面上)的描述(不论配件、形态、尺寸或数量)有差异,这可能是 因为在委托表上填的数据不充足或不正确,或者是誉标认为是误导或有错误的;或誉标认为进行此服务可能是不合适、有困难的、不能 实行的、有危险性的、有争论性的、违法的情况下,誉标有权在无须任何理由下拒绝(i)运送及/或(ii)保管及/或(iii)进行服务。
14. 如在不涉及誉标任何错误的情况下(包括但不局限于难到达的地点、错误或不准确描述地点,或是在内陆及跨境交通上,样办或项 目未能符合所有海关条例(出口及入口)或其他法律要求),誉标有权索取额外的行政费/收办费/交通费。未能收取样办及/或交通上未能到达 或需要再尝试多于一次或要通过其他非合理的方法去完成的情况下,誉标在无损于权利下有权终止所有有关服务。
15. 委托者应提供清晰的技术指标和商业数据,如标准、检收准则、图样、规格、抽样要求等数据,以确保誉标能够提供有效率及专业的检 测服务。
16. 假如誉标由于委托者不履行第 15 条或因样办特性问题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力、材料或其他方面的短缺和涨价因 素,无法按原先与委托者达成的费用完成服务,誉标在得悉上述问题并于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委托者后,有权终止所有有关服务或向 委托者收取额外费用。
17. 委托者有责任明确通知誉标有关送检货样的销售国或地区所需通过的标准。如委托者未能提供具体检测标准,在客户指定的情况下誉标 有权选用誉标认为恰当的测试方法、标准或检验规范进行工作。委托者需明白在未有提供以上提及的标准下,所进行的服务的价格可能 相对在报价单或同意书上的为低,但要承担服务可能未能符合所需要求的风险。誉标强烈建议委托者提供有关的标准。
18. 誉标可以委派其代理或转承包商,执行部分或整体服务。
19. 除非委托者就样办或器具的处理问题事先与誉标作特别安排,否则已用作测试或检验的样办或器具将在一个月后被销毁,日期介定为(i)由 誉标发出测试报告或检验报告的日期;或(ii)由其中一方在任何原因下终止的合约的日期;或(iii)誉标已全部完成有关该样办或器具的服务 或已没有任何与该样办或器具有关而未完成的服务,以日期较早者而定。退回或取回的样办或器具,不论测试与否,送递费用由委托者 自理。如要取回样办,委托者需于至少 3 个工作天前通知誉标。如果样办或器具未有于以上提出的一个月内取回,誉标有权把该些样办 或器具当作废料处理。委托者需清楚明白该些样办或器具在退回或取回时可能因为进行服务时已被拆掉、切开、在物理上或化学上被改 变了形态、形状、结构、性质或其他方面。所有被退回或取回的样办或器具,除非有在委托表上注明,否则一律被委托者及誉标当作为 工业废料处理。
20. 在文件发出日起一年内,或在誉标一方不履行服务的情况下,文件应发出日起一年内,委托者若不提出上诉,委托者的索赔权将被视为 自动失效。
21. 委托者清楚地明白誉标不因任何间接和特殊情况下的损失,以及或由此引起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而向委托者或任何第三方 负责,无论该损失是否是由誉标及其合作人、子公司、代理、转承包商和雇员的错误、疏忽、错误描述、错误判断或失职造成。誉标之 责任只限于本条件第 22 条所规定的数额。
22. 如果由于誉标一方的疏忽或失职,导致委托者损失,誉标将承担限于三倍于委托者支付给誉标以提供其服务的费用。因样办或器具的遗 失或损坏而赔偿的金额只限于定在第 6 条的最高价值(或离岸价格,如有提供)或委托者在第 6 条中所声明的价值,取其最高价值。
23. 委托者是得到读者完全理解誉标提供的服务及其它在此条件中指出的条约,特别是条件 20 至 23,誉标所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读者 向誉标索取的赔偿高于所限定的及任何索偿是受到本条件所排斥或限制的,委托者均需对誉标进行赔偿。
24. 测试报告仅针对测试的样办及项目而言,不应用于整批货物,除非抽样工作是由誉标进行, 并在测试报告中声明。检验报告/证明书只反 映在当时检验地点的检验结果。
25. 委托者及其雇员、代理人、转承包商、子公司、和其关联单位应将文件视为机密档。该文件未经誉标书面准许,不能用作与广告有关的 任何用途。
26. 未经誉标书面准许,文件不得以部分或辑录形式复制。委托者在此承认在文件中的资料及意见加上誉目标专业知识及良好信誉应被当作 同一文件阅读。文件不能以部份形成使用或与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测试报告、证书或意见有所联系。委托者需明白及获得所有读者得知在 第 24、25 或 26 条的违约情况下,誉标有权寻求法律方案解决。
27. 如果委托者不选择到誉标实验室领取文件,由平邮、挂号、速递或其他方式送交委托者的文件,誉标对其遗失、损坏或延误不负有任何 责任。
28. 除非委托者提出要求并获誉目标书面同意,誉标有权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方法去保留及/或复制文件的副本或复制品,这些都属于誉目标 资产并可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使用相同或部份的文件作为公司正常商业运作用途,相同或部份的文件数据亦可能会向独立认证机构、它 们的员工、代理、转承包商、相关的组织或分会透露。为避免疑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限制誉标透露文件的权力及使用其内容作为审 计或符合司法、政府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用途。
29. 委托者应按相关的账单和发票所指明的日期准时支付服务费用,或者在由誉标书面同意的期限内支付。如果应由委托者支付的费用到期 未付,委托者应支付誉标自到期日起直到该费用全数支付为止的全部利息。利息是按当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最优惠贷款利 率再加 2%年息按日计算。为避免疑问,对于由委托者要求下发出给第三方的发票,委托者仍然为主要负责支付发票款项及利息的一方。
30. 委托者与誉标达成协议,由于誉标向委托者提供服务而承担的一切要求、索赔、责任(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 法律费用和支出),委托者需向誉标进行赔偿。
31. 委托者应支付给誉标有关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就律师和委托者关系而言的法律费用)。这些费用指由誉标要求委托者支付拖欠其任何金 额,和法庭或其他机构执行本条件的规定而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32. 如果委托者不支付本条件规定的应付费用;停止或潜在停止经营的危机;与债权人安排或意图安排计划或决定;破产或因破产收到接管令,或因破产 收到接管令;或由于停止经营而被下达决议或提交诉状 (合并或重组除外); 或因管理人、行政接管人、接收者或经理人被任命接管生 意、资产或企业; 或因未偿还债务而被没收资产,或因债务问题受到类似损失;誉标均可以立即推迟服务,并有权选择终止对该委托 者今后所有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誉标享有的其他权力和利益赔偿不受侵害,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誉标保留修改上述条件的权利,随时调整服务的收费标准,无须事先予以通知。
34. 如果条件所包含的规定为法律所禁止,或由法庭或其他权力机构宣判为不合法,不具法律效力和执行力时,在无须修改本条件其他规定 的情况下,该规定即被认定从本条件中删除,被当作无效规定。这种情况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条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及其效力或执行力。
35. 除特殊要求,条件中单数形式的词理解为包括复数,反之亦然。表示单一性别的词理解为包括所有性别,表示人的词理解为包括法人团 体、非公司性质的协会和合伙企业。
36. 如中文译本文义与中文原文有异议,概以中文原文为准。
37. 上述条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签约方同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