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這是黨中央著眼黨和國家事業全域,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這也意味者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 本文主要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食品微生物常規檢測項目、食品微生物樣品的採集以及本檢測機構微生物檢測能力範圍等。
在這篇文章裡
討論4個重點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 食品微生物常規檢測項目
- 食品微生物樣品的採集
- 本檢測機構微生物檢測能力範圍
重點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第八十四條: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後,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第八十九條: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需要委託食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 |
重點2: 食品微生物常規檢測項目
根據各類食品的國標要求,微生物的常規檢測專案有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和酵母及致病菌。 |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對各類預包裝食品中致病菌的檢測項目的要求見下表:
表1 GB 29921-2013 致病菌指標
食品類別 | 致病菌指標 | ||||
沙門氏菌 | 金黃色葡萄球菌 | 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大腸埃希氏菌O157:H7 | 副溶血性弧菌 | |
即食蛋製品 | ● | ○ | ○ | ○ | ○ |
巧克力類及可哥製品 | ● | ○ | ○ | ○ | ○ |
堅果籽實製品 | ● | ○ | ○ | ○ | ○ |
糧食製品 | ● | ● | ○ | ○ | ○ |
即食豆類製品 | ● | ● | ○ | ○ | ○ |
飲料 (包裝飲用水、碳酸飲料外) | ● | ● | ○ | ○ | ○ |
冷凍飲品 | ● | ● | ○ | ○ | ○ |
肉製品 | ● | ● | ● | ●a | ○ |
即食果蔬製品 (含醬醃菜類) | ● | ● | ○ | ●b | ○ |
水產製品 | ● | ● | ○ | ○ | ● |
即食調味品 | ● | ● | ○ | ○ | ●c |
注 ●:要求檢測專案;○:未要求檢測專案; a:僅適用于牛肉製品;b:僅適用於生食果蔬製品;c:僅適用於水產調味品。 |
重點3:食品微生物樣品的採集
樣品的採集是檢測過程中必不可少且影響重大的一部分,根據GB 4789.1-2016的規定,食品微生物樣品的採集可按下表進行:
表2 GB 4789.1-2016 食品樣品採集
食品類別 | 採樣方法 | 採樣量 | 採樣方案 |
預包裝食品 | 獨立包裝≤1000g(mL)的食品,取同批次的包裝 | 每件樣品的採樣量應滿足微生物指標檢驗的要求 | 採樣方案分為二級和三級採樣方案。二級採樣方案設有n、c、m值,三級採樣方案設有n、c、m、M值。兩種採樣方案中,一批產品應採集n件樣品。根據相應的限量進行判定。 |
獨立包裝>1000g(mL)的食品,同一包裝,均質(液態)或用無菌採樣器取不同部位樣品(固態),置於一個無菌採樣容器, 作為一件樣品 | |||
散裝或現場 製作食品 | 用無菌採樣器取n個不同部位現場採集樣品,置於n個無菌採樣 容器,作為n件樣品 | ||
注 n:同一批次產品應採集的樣品數;c:最大可允許超出m值的樣品數; m:微生物指標可接受水準限量值(三級採樣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級採樣方案);M:微生物指標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
重點4:本檢測機構微生物檢測能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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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本檢測機構微生物檢測能力範圍
檢測項目 | 類別 |
GB 4789系列: 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黴菌和酵母 | 即食蛋製品 |
糧食製品(如熟制糧食製品(含焙烤類)、熟制帶餡(料) 面米製品、速食麵米製品等) | |
即食豆類製品 (如發酵豆製品、非發酵豆製品等) | |
巧克力類及可哥製品 | |
即食果蔬製品(含醬醃菜類) | |
飲料 | |
冷凍飲品 (如霜淇淋類、雪糕(泥)類、食用冰、冰棒類等) | |
即食調味品 (如醬油、醬及醬製品、複合調味料等) | |
堅果及籽實製品 (如堅果及籽類的泥(醬)、醃制果仁類等) | |
其他適用食品 | |
GB 14934-2016 大腸菌群、沙門氏菌 | 餐飲服務提供者、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具集中 清洗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 |
其他消毒容器和食品生產經營工具、設備等 | |
不經清洗直接使用的餐(飲)具a | |
GB/T 5750.12-2006 菌落總數、總大腸菌群、 耐熱大腸菌群、大腸埃希氏菌 | 生活飲用水及水源水 |
注 a:可參照GB 14934-2016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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