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PFAS(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的監管,並確保相關企業和個人能夠詳細報告這些物質的生產、進口和使用情況,以便政府更好地評估其對環境的風險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加拿大政府依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1999,簡稱CEPA)第71條(1)(b)款發佈了一項新措施。此措施要求加拿大境內的相關責任方在2025年1月29日前提交2023年內生產、進口或作為單獨物質、混合物或物品使用的PFAS數據資料。本次要求涵蓋附表1中312項已知或預計在商業化中使用的PFAS,附表1的物質清單分為3部分:第1部分(273項)、第2部分(26項)和第3部分(13項)。
責任方和通報範圍:
1. 總生產量超過1000克的附表1中的物質.
2. 總進口量超過10克的附表1第1部分中的物質,或總進口量超過100千克的附表1第2部分或第3部分中的物質,這些物質可以是單獨存在的,也可以是以混合物、產品或12類特定物品類別形式存在且濃度不低於1ppm.
3. 總進口量超過100千克的附表1中的物質,這些物質在12類特定物品類別之外的物品中濃度不低於1ppm.
4. 總使用量超過10克的附表1中的物質,無論是單獨使用還是在製造混合物、產品或物品時濃度不低於1ppm。
12類特定物品範圍:
1. 面向14歲以下兒童的產品,包括安撫奶嘴、遊戲墊和出牙玩具 | 2. 擬與個人粘膜接觸的,例如女性用品、隱形眼鏡、助聽器、護齒器 | 3. 可能導致吸入暴露或與個人皮膚或口腔接觸的產品,例如空氣清新劑、口罩、烘乾紙、蠟燭和 手機殼 |
4. 與加熱的食物或飲料直接接觸的炊具和用具 | 5. 食品包裝材料,包括一次性餐具、食品罐和蓋子襯墊 | 6. 可重複使用的食品和飲料容器,包括嬰兒奶瓶和旅行杯 |
7. 食品加工設備,包括在包裝和分發之前與食品或飲料接觸的傳送帶、託盤、大桶、噴嘴、模具和切割機; | 8. 服裝和鞋類,包括個人漂浮裝置、運動裝備和在職業環境中穿著的防護服 | 9. 床上用品、睡袋和毛巾 |
10. 擬供個人使用的傢俱、床墊、靠墊和枕頭,其中PFAS包含在泡沫、皮革或紡織纖維、紗線或織物中 | 11. 擬供個人使用的地毯、乙烯基地板或強化木地板以及地板泡沫墊層 | 12. 製成品中預計釋放PFAS的應用, 例如提供表面活性劑和香料的個人護理濕巾或釋放顏料、染料或溶劑的筆和記號筆 |
通報豁免條件:
此通知不適用於以下情況,不論其單獨存在,或在混合物中,在產品或在物品中
1. 僅在加拿大過境 | 2. 供私人使用 | 3. 擬用於實驗室分析、科學研究或作為實驗室標準品 |
4. 屬於《危險廢物和危險可回收材料跨境流動條例》所指的危險廢物或危險可回收材料,或包含在其中,並根據本條例簽發的許可證出口或進口 | 5. 屬於或包含在根據《病蟲害防治產品法》註冊的害蟲防治產品中 | 6. 屬於或包含在根據《肥料法》註冊的肥料或補劑中 |
7. 屬於或包含在根據《飼料法》註冊的飼料中 | 8. 與根據《種子法》註冊的種子混合或附在種子上 | 9. 符合微型企業定義(少於五名員工或年營業額少於30,000美元)的任何個人或類別的人 |
所需資料:
個人或企業的名稱、地址、業務編號、負責人聯繫方式,以及每種化學物質的生產、使用和進口量等詳細資訊。
提交報告的注意事項:
可通過加拿大環境和氣候變化部的單一視窗線上報告系統提交資訊來回應通知。如果需要申請報告延期,必須在截止日期(2025年1月29日)前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提交申請,並提供建議的新的提交日期。請在電子郵件主題行中注明“PFAS通知延期請求”,在2025年1月29日截止日期之後提交的延期申請將不會被批准。
資料來源:https://canadagazette.gc.ca/rp-pr/p1/2024/2024-07-27/html/sup-e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