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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工業發展基金有限公司:
本中心將於12月24日(周六)至12月26日(星期二)放假3天,12月27日(星期三)起恢複正常運作。
日本各部於2023年12月1日發布了2023年第343號內閣令,修訂了《化學物質評估及其製造商監管法》等。 擬議的命令限制了PFHxS及其鹽類和其同質異構體在相關產品中的使用,且該命令將於2024年2月1日生效。
自2024年6月1日起,以下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其鹽類及其同質異構體的產品將不允許進口。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紡織品;
- 用於金屬加工的蝕刻劑;
- 半導體製造中所使用的蝕刻劑;
- 用於電鍍或製備的表面處理劑;
- 用於半導體製造的抗反射劑;
- 用於半導體的電阻;
- 防水、防霧油及纖維保護劑;
- 滅火器、滅火劑和泡沫滅火劑;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衣服;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地板覆蓋物
更多詳情,請按此參閱有關規定。
2021年7月8日,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 將8種物質新增至高度關註物質 (SVHCs) 正式清單中。因此,現有SVHCs的清單共219項。
下表列出最新的8種高度關註物質及其屬性:
紐倫堡國際玩具展 2024
日期: 2024年1月30日-2月3日
地點: Messezentrum Nürnberg (Nuremberg Exhibition Centre),Messezentrum 1, 90471 Nuremberg, Germany
CMA 檢定中心很高興能參加這次大型玩具展覽活動,藉此向來自世界各地的訪客展示我們多樣化的檢測服務。我們誠摯邀請您屆時參觀我們的展位,以介紹更多有關我們最新的檢測,驗貨,認證等服務。
微塑膠來源和危害
微塑膠來源分兩種,初生微塑膠(或原生微塑膠)和次生微塑膠。前者是產品生產過程特意添加,增加其協助工具,常用於個人護理用品,化妝品中和洗滌劑中,比如美白牙膏,去角質的洗面乳,洗滌微珠等。而後者則是無意形成,由於大塊塑膠垃圾的分解,或輪胎和道路油漆的磨損,或洗滌合成纖維制衣服產生等。
微塑膠顆粒主要危害:
- 微塑膠進入土壤、河流、湖泊和海洋等環境中,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
- 微塑膠粒徑小,比面積大,吸附性能力強,是有毒有害物質轉移的載體;
- 微塑膠進入生態環境中,通過食物攝取、飲水、皮膚接觸等途徑進入人體,進入人體後可以排出但仍有殘留,殘留在人體內的微塑膠不會被人體降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歐盟微塑膠限令
2023年9月27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佈了REACH法規的修訂法規 (EU) 2023/2055,在附件XVII限制物質清單中新增第78條關於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微塑膠)的限制,該要求已於2023年10月17日生效。
(EU) 2023/2055 法規對於微塑膠的定義為:首先,它是固體聚合物。其次,包含在顆粒中,且至少占這些顆粒的1%(以重量計),或在顆粒上形成連續的表面塗層。且這些顆粒中至少1%(以重量計)滿足顆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或顆粒的長度≤ 15 mm,且長徑比>3。
以下聚合物不在微塑膠限令的定義範圍內:
- 在自然界中發生聚合過程產生的聚合物,與提取過程無關,非化學修飾的物質;
- 根據 REACH 法規 Appendix 15 證明可生物降解的聚合物;
- 根據 REACH 法規 Appendix 16 證明溶解度大於 2g /L 的聚合物;
- 化學結構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微塑料限量要求
微塑料 | 管控範圍 | 限量要求 |
物質 | 禁止 | |
混合物 | <0.01% a(以重量計),當其賦予混合物受歡迎的特性b |
註:
a. 如果合成聚合物微粒濃度無法透過分析手段或隨附文件確定微塑膠的濃度,則僅考慮至少以下尺寸的顆粒進行合規性驗證:
- 任何尺寸均為 0.1 μm,適用於所有尺寸≤ 5 mm 的顆粒
- 長度為 0.3 μm,適用於長度為 ≤ 15 mm 且長徑比大於 3 的顆粒
b. 針對有意添加的微塑料,而對於無意產生的微塑料則不做管控。
針對以上限量要求豁免情況
豁免合成聚合物微粒作為單獨物質或混合物:
- 通過技術手段,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按照使用說明使用時可防止釋放到環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物理性質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永久改變,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本條目範圍內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在預期最終使用過程中被永久摻入固體基質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豁免產品有:
- 作為單獨物質或用於混合物,在工業場所使用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2001/83/EC 指令範圍內的藥品和 (EU) 2019/6 法規範圍內的獸藥產品;
- 法規 (EU) 2019/1009 範圍內的歐盟肥料產品;
- 法規 (EC) No 1333/2008 範圍內的食品添加劑;
- 體外診斷設備,包括法規 (EU) 2017/746 範圍內的設備;
- (EC) No 178/2002 法規第 2 條定義內的食品,以及該法規第 3 (4) 條定義的飼料。
雖然限量要求豁免,但是含有以上豁免限量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產品的供應商,應按照 (EU) 2023/2055法規要求提供相關產品資訊和聲明。
生效日期
除特定產品,新限制生效日期為2023年10月17日。 特定產品的生效日期如下:
序號 | 限制産品 | 産品定義 | 管控日期 |
第 6 款 (a) | 香水封裝 | –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b) | 可沖洗産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a) | 2027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c) | 唇部産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e) | 2035年10月17日 |
指甲産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g), (EC) No 1223/2009 | 2031年10月17日 – 2035年10月16日對於含有微塑料顆粒的唇部産品,指甲産品和化妝品産品應包含以下標簽:“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 ("本産品含有微塑料。") | |
化妝品 | |||
第 6 款 (d) | 駐留類産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b)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e) | 清潔劑、蠟、拋光劑和空氣護理産品 | (EC) No 648/2004 Article 2(1)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f) | 醫療器械 | (EU) 2017/745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g) | 肥料産品 | (EU) 2019/1009 除 Article 2 中定期的施肥産品之外的其他肥料産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h) | 植物保護産品 | (EC) No 1107/2009 Article 2(1) | 2031年10月17日 |
生物殺滅産品 | (EU) No 528/2012 Article 3(1), point (a) | ||
第 6 款 (i) | 農業和園藝用途産品 | 序號 (g) 或 (h) 未涵蓋的農業和園藝用途的産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j) | 用於合成運動場所表面的顆粒填充物 | – | 2031年10月17日 |
針對豁免類別的驗證有:
- 驗證其為非微塑料,測試驗證顆粒尺寸,是否為歐盟 REACH 附錄 XVII 第 78 項定義的微塑料規定的尺寸。
- 驗證生物可降解性,如 OECD TG 310、EN ISO 14852:2021 等。
- 驗證溶解性,如 OECD Guideline 120、OECD Guideline 105。
- 驗證碳原子,依定義,微塑膠不含碳原子結構,不受 (EU) 2023/2055 微塑限令管控。
塑膠閃粉的限制
閃粉經常會被添加到日化產品中,例如指甲油,眼影,唇彩等;也會應用在玩具產品中比如水晶泥,閃粉DIY 玩具,玩具化妝品,在紡織服裝中也經常使用,是一 種裝飾元素,可以用來增加服裝、化妝和玩具的亮度和色彩。
然而,鬆散的塑膠閃粉被REACH法規定義為混合物(mixtures)落在微塑膠限令 (EU) 2023/2055法規範圍內。目前,歐盟委員會預計在2023年年底發布關於微塑膠的詳細問答文件,以幫助新規則的實施。 同時歐盟委員會就閃粉類產品發布一份指導文件(後期關於閃粉的詳細要求也將加入預計年底發布的問答文件中)。
閃粉類產品指導性文件連結(只提供英文版):
歐盟為什麼限制塑膠閃粉?
歐盟限制塑膠閃粉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閃粉,而是用更環保的閃粉代替塑膠閃粉,不會污染我們的海洋。歐盟限制塑膠閃粉的決定因素有以下三個方面:
- 其一是成分,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膠閃粉屬於限制範圍。 可生物降解、可溶性、天然或無機材質閃粉不被視為微塑料,可以繼續銷售。
- 其二是用途,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膠閃粉的用於沒有過渡期的產品屬於限制範圍,2023年10月17日生效,例如藝術品和手工藝品、玩具、紡織品(某些例外)。用於化妝品和洗滌劑的閃粉(以及受益於限制第 6 段規定的特定過渡期的其他用途)可以繼續銷售,直到該過渡期結束。
- 其三是成型方式,塑膠閃粉在使用時被固定在固體基質(如閃光膠)、固體薄膜(如油漆、油墨)或固體物體(例如珠寶內部、噴霧蓋等)中,或被完全包含在 (如雪球中),則不受限制。而附著在物品上的塑膠閃粉,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銷售限令僅適用於在正常使用過程中閃粉會脫落的閃光裝飾物(如但不限於聖誕裝飾品或派對帽)。
豁免的塑膠閃粉產品有以下幾類:
- 由無機材料(例如玻璃、金屬)、天然、可生物降解或可溶於水製成的產品,包括閃粉(超出範圍,因為它們不被視為微塑膠)。
- 用於穿線或縫製的珠子和亮片(以及其他裝飾品)作為物品不在管控範圍。
- 透過技術手段(如封閉在雪球中)或永久結合在固體基質中(如固定在膠水、油漆或墨水中或固體物品)的微塑膠。
- 對於裝飾為其次要功能的閃光物品-如用於服裝或鞋類的紡織品,閃粉始終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 這些閃閃發光的物品,不在限制範圍之內(例如:衣服,鞋子,窗簾)。
對於僅具備裝飾功能的閃光物品,或以裝飾功能為物品主要功能的產品,如某些藝術和工藝包、玩具/派對帽、聖誕裝飾品等中使用的紡織品,只有在最終使用(包括儲存) 過程中未與物品分離,閃粉才能被視為物品的組成部分。如果在最終使用過程中閃粉從物品上脫落,則閃光物品應視為物品和混合物(閃粉)的組合。在後一種情況下限令適用於閃粉(但在實踐中,整個閃光物品不能出售)。
TPCH法規介紹
TPCH(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house)可以稱為美國包裝毒物資訊中心,成立於1992年,其前身為CONEG,專門負責在美國各州推廣《包裝材料中有毒物質控制示範法規(Model Toxics in Packaging Legislation)》,並支援和協調法規的實施工作。由於TPCH對此法規的成功推廣,人們往往將美國針對包裝材料中有害物質管控的法規稱為TPCH。
TPCH法規限制了整個包裝的供應鏈,包括包裝和包裝零部件的生產商、供應商和使用包裝的產品生產商或分銷商。這一個示範性法規,需要美國的各個州採納後才會在對應的州生效實施。 TPCH法規目前已被美國的19個州所採納,出口到這19個州的包裝材料需要滿足TPCH要求。這19個州包括:加利福尼亞州、康涅狄格州、佛羅里達州、喬治亞州、伊利諾州、愛荷華州、馬里蘭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新罕布什爾州、新澤西州、紐約州、賓夕法尼亞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維吉尼亞、華盛頓和威斯康辛。
該法規對於包裝的定義為:
- 國內或國外生產並以銷售為目的,保護產品或方便運輸的任何容器,並且應包括ASTMD996 中定義的單元包裝、中間包裝或運輸包裝;
- 包裝包括如運輸箱、板條箱、杯子、桶、剛性托板和其它的盤,包裝紙和包裝薄膜、袋子和盆那些未密封的容器。
該法規對於包裝零部件的定義為:
- 任何在國內或國外生產的,內部或外部的墊塊、支撐、加固、緩衝墊、防風雨布、外部捆紮帶、塗料、封閉物、油墨和標牌等類似的用於構成包裝件的任何單獨的部分;
- 符合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 A623 的鍍錫鋼板應視為單獨的包裝零件;
- 符合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規程 A653、 A924、 A879 和 A591 的鍍鋅鋼板和熱浸鋅鋼板應視為等同於鍍錫鋼板。
TPCH法規更新
2021年2月16日,《包裝材料中有毒物質控制示範法規(Model Toxics in Packaging Legislation)》更新(TPCH法規),在原有管控4項重金屬管控外,新增了鄰苯二甲酸酯及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PFAS)兩類物質的管控。
TPCH更新法規連結:https://toxicsinpackaging.org/model-legislation/model/
限制物質 | 要求 | 備註 |
鉛(Pb)、鎘(Cd)、汞(Hg)和六價鉻(Cr6+) | 總和≤100ppm (0.01%,以品質計) | 包裝或包裝零部件中,不得有意添加四種重金屬,對於無疑添加的其含量的總和不得超過100ppm |
鄰苯二甲酸酯 | 總和≤100ppm (0.01%,以品質計) | 指所有鄰苯二甲酸酯類有機化學物質, 並且在鄰位含有2個碳鏈。 |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 | 不得檢出 | 指包含至少一個完全氟化的碳原子(-CF2-)的所有氟化有機化學物質。 |
各州基於自身情況增加相應的新識別的關注化學物質進行管控,自公佈起兩年後開始正式實施。
TPCH更新後的豁免:
所有包裝和包裝零部件均應受本法案約束,除非個別州將以下任何或所有以下豁免納入其法律,然後該豁免僅在該州適用。
- 為了符合州或聯邦法律的健康或安全要求,而有意添加鉛,鎘,汞或六價鉻的包裝或包裝零部件,可以向州行政機構申請豁免。
- 沒有可行的替代品,可以向州行政機構申請豁免。
新規對包裝中高度關注物質的識別分為:
- 致癌物,生殖或發育毒物或內分泌干擾物、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毒性(PBT)、非常持久並且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積性(vPvB)、持久性移動和有毒(PMT)和非常持久和非常靈(vPvM);
- 國家行政機構確定有強有力的可靠科學證據證明該化學物質是生殖或發育毒物,內分泌干擾物或人類致癌物;
- 對於管控來說,需要國家行政機構確定有強有力的可靠科學證據證明該化學物質是生殖或發育毒物,內分泌干擾物或人類致癌物,並且符合以下一項或多項附加標準:通過生物監測研究發現該化學物質存在於人體血液;人類母乳,人類尿液或其他人體組織或體液中;通過抽樣和分析發現該化學物質存在於包裝中;該化學品已添加到包裝中或存在於包裝中。
TPCH符合性證書
製造商或供應商應向包裝或包裝部件的買方提供符合性證書,說明包裝或包裝部件符合本法案的要求。如果包裝屬於豁免範圍,符合性證書應說明豁免的具體依據。符合性證書由製造商或供應商簽發。證書必須有證明合規支撐文件(例如測試報告)。
TPCH指南檔
2023年11月,TPCH發佈了的指南檔,以支援2021年更新的《包裝中有毒物質控制示範法規》的新增鄰苯二甲酸酯和PFAS的要求。
指南檔連結:https://toxicsinpackaging.org/guidance-for-tpch-2021-model-legislation-update/
關於包裝是否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最佳資訊來源可能是包裝的製造商或供應商。確定包裝中是否含有PFAS,TPCH建議有以下三種方式:
- 要求供應商提供完整的材料披露,包括元件中所有零部件和材料的物質清單。
- 要求供應商披露是否有意添加了PFAS(無法全面披露材料的情況下)。因為PFAS 通常用於防油防脂處理;一些PFAS也可能添加到塑膠中,從而使包裝中也含有PFAS;此外,一些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聚丙烯(PP)容器會用氟氣處理,被稱為“氟化容器”這些建議詢問容器是否含氟。
- 尋找協力廠商認證。
PFAS指南檔還指出若測試包裝/產品或元件總氟含量,如果低於100ppm並且符合品質控制標準, 則被認為可能沒有故意添加PFAS,可能符合TPCH中PFAS限值要求。但是指南表示無論檢測的總氟 (TF) 或總有機氟 (TOF) 含量如何,製造商都應與其供應商確認的資訊:
- 確認PFAS不是有意添加的;
- 識別PFAS的無意來源,以便他們能夠嘗試減少或消除PFAS;
- 確定無機氟的來源(非PFAS)。
指南檔還建議使用SW 846 method 8270和EPA method 3541測試鄰苯二甲酸酯,並列舉了通常使用以上方法測試的部分鄰苯二甲酸酯。
物質名稱 | 簡寫 | CAS號 |
Bis(2-ethylhexyl)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 | DEHP | 117-81-7 |
Butyl benz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丁苄酯 | BBP | 85-68-7 |
Dicyclohex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環己酯 | DCHP | 84-61-7 |
Dieth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乙酯 | DEP | 84-66-2 |
Diisobut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 DIBP | 84-69-5 |
Di-isodec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 | DIDP | 26761-40-0 |
Di-isonon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 | DINP | 28553-12-0 |
Dimeth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甲酯 | DMP | 131-11-3 |
Di-n-but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 DBP | 84-74-2 |
Di-n-hex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己酯 | DHEXP/DNHP | 84-75-3 |
Di-n-oct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辛酯 | DNOP | 117-84-0 |
Dipentyl phthalate 鄰苯二甲酸二正戊酯 | DPENP/DnPP | 131-18-0 |
TPCH指南檔合規建議
針對包裝材料的產品製造商、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商:
- 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所有包裝材料及其零部件的合規證明;
- 詢問用於確定合規性的標準;
- 如果材料配方發生變化,需要供應商更新資訊;
- 根據自身包裝供應鏈資訊準備自己的合規證明,並確定適當的授權簽署人;
- 無限期地保存記錄。
針對包裝材料配方商和供應商合規建議為:
- 識別化學配方或供應的化學原料中受管制的物質;
- 識別製造過程中可能偶然添加的受管制化學品或污染物 ;
- 測試受管制化學品或污染物的支撐資料;
- 要求所有供應商提供所有包裝材料及其零部件的合規證明;
- 詢問用於確定合規性的標準;
- 如果材料配方發生變化,需要供應商更新資訊;
- 根據自身包裝供應鏈資訊準備自己的合規證明,並確定適當的授權簽署人;
- 無限期地保存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