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23年2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了新版镍释放测试方法EN 1811:2023,取代了先前的EN 1811:2011+A1:2015版本。
2023年12月2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官方期刊C/2023/1604,正式采用EN 1811:2023作为镍释放测试的统一标准,并且适用于第1907/2006号REACH法规(EC)附录17的第27条规定。
因此,今后相关产品应使用以下更新标准来证明其符合第1907/2006号REACH法规(EC)附录17第27条的规定。
欧盟REACH附录17第27条统一镍释放标准 |
EN 1811:2023 与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产品中镍的释放量 |
EN 12472:2020 检测涂层物品镍释放的加速磨损和腐蚀模拟方法 |
EN 16128:2015 用于眼镜架和太阳镜的镍释放测试方法 |
龙逞吉祥,愿它能为您带来兴旺、活力的新一年。
赫尔辛基2024年1月23日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 (ECHA) 将5种物质正式加入到高关注度物质 (SVHC) 候选清单中,成为第30批SVHC物质。截至目前,SVHC清单更新至240项。另外一种物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早在2008年10月就被加入到SVHC清单当中,此次更新危害类型,新增内分泌干扰特性 (第57 (f) 条-环境) 。
2024年1月23日列入SVHC候选清单的物质及其危害性质:
序号 |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纳入原因 | 用途 |
1 | 2,4,6-三叔丁基苯酚(2,4,6-TTBP) | 211-989-5 | 732-26-3 | 生殖毒性 (第57c款) 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及毒性(PBT) (第57d款) | 制造另一种物质;混合物配方及用于燃料产品。 |
2 | 2-(2′-羟基-5′-特辛基苯基)苯并三唑(UV-329) | 221-573-5 | 3147-75-9 |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 (第57e条) | 空气护理产品、涂料产品、粘合剂和密封剂、润滑剂和润滑脂、抛光剂和蜡以及洗涤和清洁产品。 |
3 | 2-(4-甲基苄基)-2-(二甲基氨基)-1-(4-吗啉苯基)-1-丁酮 (光引发剂379) | 438-340-0 | 119344-86-4 | 生殖毒性 (第57c条) | 油墨,调色剂,涂料产品。 |
4 | 2-(2′-羟基-3′-特丁基-5′-甲基苯基)-5-氯苯并三唑(UV-326) | 223-445-4 | 3896-11-5 |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 (第57e条) | 涂料产品、粘合剂和密封剂以及洗涤和清洁产品。 |
5 | 2-苯基丙烯与苯酚的低聚和烷基化反应产物 | 700-960-7 | – | 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vPvB) (第57e条) | 粘合剂和密封剂、涂料产品、填料、腻子、灰泥、造型粘土、油墨、调色剂和聚合物。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更新: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新增危害 | 用途 |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 201-557-4 | 84-74-2 | 内分泌干扰特性 (第57 (f) 条-环境) | 金属加工液、洗涤和清洁产品、实验室化学品和聚合物。 |
物质加入SVHC清单会使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这些义务适用于物质本身,还包括混合物或者物品中的物质。
如果物品含有浓度超过0.1%(按重量计)SVHC物质,供应商必须向客户和消费者提供如何安全使用该物质的信息。消费者有权询问供应商他们购买的产品是否含有SVHC 物质。此外,含有加入候选清单中物质的物品进口商和生产商需在物品被列入候选清单(2024年1月23日)起六个月内通知ECHA。
从2021年1月起,如果物品中含有高关注度物质且浓度超过0.1%时,根据欧盟《废弃物框架指令》2008/98/EC需要完成SCIP通报。
CMA 检定中心拥有最新的测试仪器及专业的团队,为您提供全面性的REACH 解决方案及SVHC筛查服务。
东京国际礼品展2024
日期: 2024年2月6-8日
地点: 东京BIG SIGHT国际展览中心
CMA 检定中心很高兴能参加这次大型玩具展览活动,借此向来自世界各地的访客展示我们多样化的检测服务。我们诚挚邀请您届时参观我们的展位,以介绍更多有关我们最新的检测,验货,认证等服务。
新修订适用于《中医药条例》(香港法例第549章)(《条例》)附表中17种指定中药材,经修订后的重金属及有毒元素限量标准已于2023年12月31日起实施。然而,为协助业界有更充裕时间适应有关修订,中药组决定于新标准生效当天设立为期12个月的宽限期(即至2024年12月30日止)。
有关实施关中药材重金属及有毒元素的修订标准的最新安排详情,请浏览:https://www.cmro.gov.hk/html/gb/whats_new/letter_trader.html
愿节日带给大家欢乐! CMA Testing 祝大家圣诞快乐及新年快乐!
圣诞假期安排: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本中心将于12月24日(周六)至12月26日(星期二)放假3天,12月27日(星期三)起恢复正常运作。
日本各部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了2023年第343号内阁令,修订了《化学物质评估及其制造商监管法》等。拟议的命令限制了PFHxS及其盐类和其同质异构体在相关产品中的使用,且该命令将于2024年2月1日生效。
从2024年6月1日起,以下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其同质异构体的产品将不允许进口。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纺织品;
- 用于金属加工的蚀刻剂;
- 半导体制造中使用的蚀刻剂;
- 用于电镀或制备的表面处理剂;
- 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抗反射剂;
- 用于半导体的电阻;
- 防水、防雾油和纤维保护剂;
- 灭火器、灭火剂和泡沫灭火剂;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衣服;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地板覆盖物
更多详情,请按此参阅有关规定。
纽伦堡国际玩具展 2024
日期: 2024年1月30日-2月3日
地点:
Messezentrum Nürnberg (Nuremberg Exhibition Centre),
Messezentrum 1, 90471 Nuremberg, Germ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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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塑膠來源和危害
微塑胶来源分两种,初生微塑胶(或原生微塑胶)和次生微塑胶。前者是产品生产过程特意添加,增加其协助工具,常用于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中和洗涤剂中,比如美白牙膏,去角质的洗面乳,洗涤微珠等。而后者则是无意形成,由于大块塑胶垃圾的分解,或轮胎和道路油漆的磨损,或洗涤合成纤维制衣服产生等。
微塑胶颗粒主要危害:
- 微塑胶进入土壤、河流、湖泊和海洋等环境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 微塑胶粒径小,比面积大,吸附性能力强,是有毒有害物质转移的载体;
- 微塑胶进入生态环境中,通过食物摄取、饮水、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进入人体后可以排出但仍有残留,残留在人体内的微塑胶不会被人体降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歐盟微塑膠限令
2023年9月2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 REACH 法规的修订法规 (EU) 2023/2055,在附件 XVII 限制物质清单中新增第 78 条关于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微塑胶)的限制,该要求已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
(EU) 2023/2055 法规对于微塑胶的定义为:首先,它是固体聚合物。其次,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 (以重量计),或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以重量计)满足颗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或颗粒的长度≤ 15 mm,且长径比>3。
以下聚合物不在微塑胶限令的定义范围内:
- 在自然界中发生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与提取过程无关,非化学修饰的物质;
- 根据 REACH 法规 Appendix 15 证明可生物降解的聚合物;
- 根据 REACH 法规 Appendix 16 证明溶解度大于 2g /L 的聚合物;
-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微塑料限量要求 :
微塑料 | 管控范围 | 限量要求 |
物质 | 禁止 | |
混合物 | <0.01% a(以重量计),当其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b |
注:
a. 如果合成聚合物微粒浓度无法通过分析手段或随附文件确定微塑料的浓度,则仅考虑至少以下尺寸的颗粒进行合规性验证:
- 任何尺寸均为 0.1 μm,适用于所有尺寸≤ 5 mm 的颗粒
- 长度为 0.3 μm,适用于长度为 ≤ 15 mm 且长径比大于 3 的颗粒
b. 针对有意添加的微塑料,而对于无意产生的微塑料不做管控。
针对以上限量要求豁免情况
豁免合成聚合物微粒作为单独物质或混合物:
(a) 通过技术手段,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可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 物理性质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本条目范围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c) 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被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豁免产品有:
- 作为单独物质或用于混合物,在工业场所使用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2001/83/EC 指令范围内的药品和 (EU) 2019/6 法规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 法规 (EU) 2019/1009 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 法规 (EC) No 1333/2008 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 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法规 (EU)2017/746 范围内的设备;
- (EC) No 178/2002 法规第 2 条定义内的食品,以及该法规第 3 (4) 条定义的饲料。
虽然限量要求豁免,但是含有以上豁免限量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产品的供应商,应按照(EU) 2023/2055法规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讯和声明。
生效日期
除特定产品,新限制生效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特定产品的生效日期如下:
序号 | 限制产品 | 产品定义 | 管控日期 |
第 6 款 (a) | 香水封装 | –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b) | 可冲洗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a) | 2027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c) | 唇部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e) | 2035年10月17日 |
指甲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g), (EC) No 1223/2009 | 2031年10月17日 – 2035年10月17日对于含有微塑料颗粒的唇部产品,指甲产品和化妆品产品应包含以下标签:“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 ("本产品含有微塑料。") | |
化妆品 | |||
第 6 款 (d) | 驻留类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b)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e) | 清洁剂、蜡、抛光剂和空气护理产品 | (EC) No 648/2004 Article 2(1)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f) | 医疗器械 | (EU) 2017/745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g) | 肥料产品 | (EU) 2019/1009 除 Article 2 中定期的施肥产品之外的其他肥料产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h) | 植物保护产品 | (EC) No 1107/2009 Article 2(1) | 2031年10月17日 |
生物杀灭产品 | (EU) No 528/2012 Article 3(1), point (a) | ||
第 6 款 (i) | 农业和园艺用途产品 | 序号 (g) 或 (h) 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用途的产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j) | 用于合成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 | – | 2031年10月17日 |
针对豁免类别的验证有:
- 验证其为非微塑料,测试验证颗粒尺寸,是否是欧盟 REACH 附录 XVII 第 78 项定义的微塑料规定的尺寸。
- 验证生物可降解性,如 OECD TG 310、EN ISO 14852:2021 等。
- 验证溶解性,如 OECD Guideline 120、OECD Guideline 105。
- 验证碳原子,根据定义,微塑料不含碳原子结构,不受 (EU) 2023/2055 微塑限令管控。
塑料闪粉的限制
闪粉经常会被添加到日化产品中,比如指甲油,眼影,唇彩等;也会应用在玩具产品中比如水晶泥,闪粉DIY 玩具,玩具化妆品,在纺织服装中也经常使用,是一种装饰元素,可以用来增加服装、化妆和玩具的亮度和色彩。
然而,松散的塑料闪粉被 REACH 法规定义为混合物 (mixtures)落在微塑料限令 (EU) 2023/2055 法规范围内。目前,欧盟委员会预计在 2023 年年底发布关于微塑料的详细问答文件,以帮助新规则的实施。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就闪粉类产品发布一份指导性文件(后期关于闪粉的详细要求也将会加入预计年底发布的问答文件中)。
闪粉类产品指导性文件链接(只提供英文版):
欧盟为什么限制塑料闪粉?
欧盟限制塑料闪粉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闪粉,而是用更环保的闪粉代替塑料闪粉,不会污染我们的海洋。欧盟限制塑料闪粉的决定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 其一是成分,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料闪粉属于限制范围。可生物降解、可溶性、天然或无机材质闪粉不被视为微塑料,可以继续销售。
- 其二是用途,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料闪粉的用于没有过渡期的产品属于限制范围,2023年10月17日生效,例如艺术品和手工艺品、玩具、纺织品(某些例外)。用于化妆品和洗涤剂的闪粉(以及受益于限制第 6 段规定的特定过渡期的其他用途)可以继续销售,直到该过渡期结束。
- 其三是成型方式,塑料闪粉在使用时被固定在固体基质(如闪光胶)、固体薄膜(如油漆、油墨)或固体物体(例如珠宝内部、喷雾盖等)中,或被完全包含在(如雪球中),则不受限制 。而附着在物品上的塑料闪粉,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销售限令仅适用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闪粉会脱落的闪光装饰物(如但不限于圣诞装饰品或派对帽)。
豁免的塑料闪粉产品有以下几类:
- 由无机材料(例如玻璃、金属)、天然、可生物降解或可溶于水制成的产品,包括闪粉(超出范围,因为它们不被视为微塑料)。
- 用于穿线或缝制的珠子和亮片(以及其他装饰品)作为物品不在管控范围。
- 通过技术手段(如封闭在雪球中)或永久结合在固体基质中(如固定在胶水、油漆或墨水中或固体物品)的微塑料。
- 对于装饰为其次要功能的闪光物品——如用于服装或鞋类的纺织品,闪粉始终被视为物品的组成部分。这些闪发光的物品,不在限制范围之内(例如:衣服,鞋子,窗帘)。
对于仅具备装饰功能的闪光物品,或以装饰功能为物品主要功能的产品,如某些艺术和工艺包、玩具/派对帽、圣诞装饰品等中使用的纺织品,只有在最终使用(包括储存)过程中未与物品分离,闪粉才能被视为物品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最终使用过程中闪粉从物品上脱落,则闪光物品应视为物品和混合物(闪粉)的组合。在后一种情况下限令适用于闪粉(但在实践中,整个闪光物品不能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