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3日,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ASTM International)發佈了修訂後的新版玩具安全標准ASTM F963-23,該標准將取代舊有的ASTM F963-17標准。
修訂內容主要針對聲響玩具、電池可觸及性、膨脹材料和彈射玩具等部分。此外,修訂還包括了聯邦法規16 CFR 1307中關於可接觸併含有鄰苯二甲酸酯增塑部件的要求。其他修訂還包括根據相應的聯邦法規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政策所規定的玩具追蹤標簽,以及一些編輯上的修訂等。
根據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第106(g)條,當美國材料和試驗協會(ASTM International)通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關於ASTM F963的修訂後,CPSC便有90天的時間對其進行審查及響應(即是接受或拒絕部分或全部修訂)。如果CPSC沒有提出反對意見,該修訂將在通知後的180天生效(約在2024年4月中旬)。
下面顯示了一些值得註意的修改詳情:
安全要求 | 修订 |
声响玩具 | 第4.5條款增加了針對8至14歲兒童發聲玩具的使用和濫用測試。36個月至96個月大的兒童的使用和濫用測試也同樣適用。該聲明還規定,如果玩具具有適合不同類別的功能,則應根據所有適用要求對玩具進行測試。如果玩具不明確適合任何類別,則應符合最適當的要求。 新類別如下:1. 近耳玩具2. 手持玩具3. 手搖玩具4. 固定的或自行推進的桌面玩具,地闆或嬰兒床玩具5. 用戶推動的桌面玩具、地闆或嬰兒床玩具6. 推拉玩具7. 使用爆炸裝置的玩具 |
電池可及性 | 第 4.25.4.1條款 / 第 4.25.4.2條款供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中的電池不應能夠在使用一般家用工具的情況下被取出。另外,在玩具中本身為小部件的電池不得在不使用一般家用工具的情況下被接觸到。 第 4.25.4.3條款增加了一項關於電池可觸及性的新要求。該要求規定,用於固定電池蓋的緊固件必需牢固地繫於玩具或電池艙蓋上,應在經濫用測試前後亦不得脫落。 第4.25.4.4條款廠商可以使用需特別工具(例如梅花頭螺絲,六角頭螺絲)才能擰開的螺絲用於固定電池艙上的艙蓋。隨玩具提供用於固定電池艙蓋的特別設計工具應符合第6.9條款中的要求。 第6.9條款若電池需要制造商提供的專用工具才能觸及到,應在說明書中說明建議保留該工具以備將來使用,將其存放在兒童接觸不到的地方,且應明確錶示該工具不是玩具。 |
膨脹材料 | 第 4.40.1.1條款該玩具包含封閉在外殼中的小部件,該外殼旨在由兒童溶解、打開或破壞,從而顯露出內部的膨脹組件,會被標識為膨脹材料。 第 4.40.1.2條款如果組件以擴展狀態分發,但在存儲過程中它們能夠縮小,則認為可以將其標識為可再次擴展的小部件。 |
溯源標簽 | 第5.1.2條款新增要求與CPSC要求保持一致。根據《消費品安全法》(COSA, 15 U.S.C.§2063(a)(5))第14(a)(5)條款增加要求。 |
彈射玩具 | 第8.14.5條款增加詳細的弓箭動能測試方法,增加可彎曲或可拉伸設計的弓箭玩具測試條件。 |
重金屬 | 第 4.3.5條款16 CFR 1500.88最新版本中列出的豁免材料不包括在鉛相關要求中。在最新修訂版中所列的材料 : 16 CFR 1251(適用於木材)、16 CFR 1252(適用於工程木材)、16 CFR 1253(適用於未加工的制造纖維)或16 CFR 1500.91(適用於某些材料),由於免除測試和認證要求,因此不包含在這些要求中。 |
鄰苯二甲酸酯 | 第 4.3.8條款修訂以符合消費品安全委員會的要求。用現行CPSC-CH-C1001-09.4測試方法代替ASTM D3421測試方法。 |
在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批准ASTM F963-23成為強制性的最終規則之前,玩具的測試和認證應基於現行強制性玩具安全標准ASTM F96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