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节日带给大家欢乐! CMA Testing 祝大家圣诞快乐及新年快乐!
圣诞假期安排:
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工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本中心将于12月24日(周六)至12月26日(星期二)放假3天,12月27日(星期三)起恢复正常运作。
日本各部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了2023年第343号内阁令,修订了《化学物质评估及其制造商监管法》等。拟议的命令限制了PFHxS及其盐类和其同质异构体在相关产品中的使用,且该命令将于2024年2月1日生效。
从2024年6月1日起,以下含有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及其同质异构体的产品将不允许进口。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纺织品;
- 用于金属加工的蚀刻剂;
- 半导体制造中使用的蚀刻剂;
- 用于电镀或制备的表面处理剂;
- 用于半导体制造的抗反射剂;
- 用于半导体的电阻;
- 防水、防雾油和纤维保护剂;
- 灭火器、灭火剂和泡沫灭火剂;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衣服;
- 具防水防油性能的地板覆盖物
更多详情,请按此参阅有关规定。
纽伦堡国际玩具展 2024
日期: 2024年1月30日-2月3日
地点:
Messezentrum Nürnberg (Nuremberg Exhibition Centre),
Messezentrum 1, 90471 Nuremberg, Germany
CMA 检定中心很高兴能参加这次大型玩具展览活动,借此向来自世界各地的访客展示我们多样化的检测服务。我们诚挚邀请您届时参观我们的展位,以介绍更多有关我们最新的检测,验货,认证等服务。
微塑膠來源和危害
微塑胶来源分两种,初生微塑胶(或原生微塑胶)和次生微塑胶。前者是产品生产过程特意添加,增加其协助工具,常用于个人护理用品,化妆品中和洗涤剂中,比如美白牙膏,去角质的洗面乳,洗涤微珠等。而后者则是无意形成,由于大块塑胶垃圾的分解,或轮胎和道路油漆的磨损,或洗涤合成纤维制衣服产生等。
微塑胶颗粒主要危害:
- 微塑胶进入土壤、河流、湖泊和海洋等环境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 微塑胶粒径小,比面积大,吸附性能力强,是有毒有害物质转移的载体;
- 微塑胶进入生态环境中,通过食物摄取、饮水、皮肤接触等途径进入人体,进入人体后可以排出但仍有残留,残留在人体内的微塑胶不会被人体降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歐盟微塑膠限令
2023年9月27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 REACH 法规的修订法规 (EU) 2023/2055,在附件 XVII 限制物质清单中新增第 78 条关于合成聚合物微粒(即微塑胶)的限制,该要求已于2023年10月17日生效。
(EU) 2023/2055 法规对于微塑胶的定义为:首先,它是固体聚合物。其次,包含在颗粒中,且至少占这些颗粒的1% (以重量计),或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且这些颗粒中至少1%(以重量计)满足颗粒的所有尺寸均≤ 5 mm或颗粒的长度≤ 15 mm,且长径比>3。
以下聚合物不在微塑胶限令的定义范围内:
- 在自然界中发生聚合过程产生的聚合物,与提取过程无关,非化学修饰的物质;
- 根据 REACH 法规 Appendix 15 证明可生物降解的聚合物;
- 根据 REACH 法规 Appendix 16 证明溶解度大于 2g /L 的聚合物;
- 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微塑料限量要求 :
微塑料 | 管控范围 | 限量要求 |
物质 | 禁止 | |
混合物 | <0.01% a(以重量计),当其赋予混合物受欢迎的特性b |
注:
a. 如果合成聚合物微粒浓度无法通过分析手段或随附文件确定微塑料的浓度,则仅考虑至少以下尺寸的颗粒进行合规性验证:
- 任何尺寸均为 0.1 μm,适用于所有尺寸≤ 5 mm 的颗粒
- 长度为 0.3 μm,适用于长度为 ≤ 15 mm 且长径比大于 3 的颗粒
b. 针对有意添加的微塑料,而对于无意产生的微塑料不做管控。
针对以上限量要求豁免情况
豁免合成聚合物微粒作为单独物质或混合物:
(a) 通过技术手段,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按照使用说明使用时可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 物理性质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永久改变,使得聚合物不再落入本条目范围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c) 在预期最终使用过程中被永久掺入固体基质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豁免产品有:
- 作为单独物质或用于混合物,在工业场所使用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 2001/83/EC 指令范围内的药品和 (EU) 2019/6 法规范围内的兽药产品;
- 法规 (EU) 2019/1009 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 法规 (EC) No 1333/2008 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 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法规 (EU)2017/746 范围内的设备;
- (EC) No 178/2002 法规第 2 条定义内的食品,以及该法规第 3 (4) 条定义的饲料。
虽然限量要求豁免,但是含有以上豁免限量要求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产品的供应商,应按照(EU) 2023/2055法规要求提供相关产品资讯和声明。
生效日期
除特定产品,新限制生效日期为2023年10月17日。特定产品的生效日期如下:
序号 | 限制产品 | 产品定义 | 管控日期 |
第 6 款 (a) | 香水封装 | –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b) | 可冲洗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a) | 2027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c) | 唇部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e) | 2035年10月17日 |
指甲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g), (EC) No 1223/2009 | 2031年10月17日 – 2035年10月17日对于含有微塑料颗粒的唇部产品,指甲产品和化妆品产品应包含以下标签:“This product contains microplastics.” ("本产品含有微塑料。") | |
化妆品 | |||
第 6 款 (d) | 驻留类产品 | (EC) No 1223/2009 附件 II 至 VI 序言 point (1)(b)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e) | 清洁剂、蜡、抛光剂和空气护理产品 | (EC) No 648/2004 Article 2(1)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f) | 医疗器械 | (EU) 2017/745 | 2029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g) | 肥料产品 | (EU) 2019/1009 除 Article 2 中定期的施肥产品之外的其他肥料产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h) | 植物保护产品 | (EC) No 1107/2009 Article 2(1) | 2031年10月17日 |
生物杀灭产品 | (EU) No 528/2012 Article 3(1), point (a) | ||
第 6 款 (i) | 农业和园艺用途产品 | 序号 (g) 或 (h) 未涵盖的农业和园艺用途的产品 | 2028年10月17日 |
第 6 款 (j) | 用于合成运动场所表面的颗粒填充物 | – | 2031年10月17日 |
针对豁免类别的验证有:
- 验证其为非微塑料,测试验证颗粒尺寸,是否是欧盟 REACH 附录 XVII 第 78 项定义的微塑料规定的尺寸。
- 验证生物可降解性,如 OECD TG 310、EN ISO 14852:2021 等。
- 验证溶解性,如 OECD Guideline 120、OECD Guideline 105。
- 验证碳原子,根据定义,微塑料不含碳原子结构,不受 (EU) 2023/2055 微塑限令管控。
塑料闪粉的限制
闪粉经常会被添加到日化产品中,比如指甲油,眼影,唇彩等;也会应用在玩具产品中比如水晶泥,闪粉DIY 玩具,玩具化妆品,在纺织服装中也经常使用,是一种装饰元素,可以用来增加服装、化妆和玩具的亮度和色彩。
然而,松散的塑料闪粉被 REACH 法规定义为混合物 (mixtures)落在微塑料限令 (EU) 2023/2055 法规范围内。目前,欧盟委员会预计在 2023 年年底发布关于微塑料的详细问答文件,以帮助新规则的实施。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就闪粉类产品发布一份指导性文件(后期关于闪粉的详细要求也将会加入预计年底发布的问答文件中)。
闪粉类产品指导性文件链接(只提供英文版):
欧盟为什么限制塑料闪粉?
欧盟限制塑料闪粉的目的不是禁止所有闪粉,而是用更环保的闪粉代替塑料闪粉,不会污染我们的海洋。欧盟限制塑料闪粉的决定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 其一是成分,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料闪粉属于限制范围。可生物降解、可溶性、天然或无机材质闪粉不被视为微塑料,可以继续销售。
- 其二是用途,不可生物降解、不溶性塑料闪粉的用于没有过渡期的产品属于限制范围,2023年10月17日生效,例如艺术品和手工艺品、玩具、纺织品(某些例外)。用于化妆品和洗涤剂的闪粉(以及受益于限制第 6 段规定的特定过渡期的其他用途)可以继续销售,直到该过渡期结束。
- 其三是成型方式,塑料闪粉在使用时被固定在固体基质(如闪光胶)、固体薄膜(如油漆、油墨)或固体物体(例如珠宝内部、喷雾盖等)中,或被完全包含在(如雪球中),则不受限制 。而附着在物品上的塑料闪粉,自 2023 年 10 月 17 日起,销售限令仅适用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闪粉会脱落的闪光装饰物(如但不限于圣诞装饰品或派对帽)。
豁免的塑料闪粉产品有以下几类:
- 由无机材料(例如玻璃、金属)、天然、可生物降解或可溶于水制成的产品,包括闪粉(超出范围,因为它们不被视为微塑料)。
- 用于穿线或缝制的珠子和亮片(以及其他装饰品)作为物品不在管控范围。
- 通过技术手段(如封闭在雪球中)或永久结合在固体基质中(如固定在胶水、油漆或墨水中或固体物品)的微塑料。
- 对于装饰为其次要功能的闪光物品——如用于服装或鞋类的纺织品,闪粉始终被视为物品的组成部分。这些闪发光的物品,不在限制范围之内(例如:衣服,鞋子,窗帘)。
对于仅具备装饰功能的闪光物品,或以装饰功能为物品主要功能的产品,如某些艺术和工艺包、玩具/派对帽、圣诞装饰品等中使用的纺织品,只有在最终使用(包括储存)过程中未与物品分离,闪粉才能被视为物品的组成部分。如果在最终使用过程中闪粉从物品上脱落,则闪光物品应视为物品和混合物(闪粉)的组合。在后一种情况下限令适用于闪粉(但在实践中,整个闪光物品不能出售)。
TPCH法规介绍
TPCH(Toxics in Packaging Clearing house)可以称为美国包装毒物信息中心,成立于1992年,其前身为CONEG,专门负责在美国各州推广《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Model Toxics in Packaging Legislation)》,并支持和协调法规的实施工作。由于TPCH对此法规的成功推广,人们往往将美国针对包装材料中有害物质管控的法规称为TPCH。
TPCH法规限制了整个包装的供应链,包括包装和包装零部件的生产商、供应商和使用包装的产品生产商或分销商。这一个示范性法规,需要美国的各个州采纳后才会在对应的州生效实施。 TPCH法规目前已被美国的19个州所采纳,出口到这19个州的包装材料需要满足TPCH要求。这19个州包括: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佛罗里达州、乔治亚州、伊利诺伊州、爱荷华州、马里兰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宾夕法尼亚州、罗德岛州、佛蒙特州、弗吉尼亚、华盛顿和威斯康星。
该法规对于包装的定义为:
- 国内或国外生产并以销售为目的,保护产品或方便运输的任何容器,并且应包括ASTMD996 中定义的单元包装、中间包装或运输包装。
- 包装包括如运输箱、板条箱、杯子、桶、刚性托板和其它的盘,包装纸和包装薄膜、袋子和盆那些未密封的容器。
该法规对于包装零部件的定义为:
- 任何在国内或国外生产的,内部或外部的垫块、支撑、加固、缓冲垫、防风雨布、外部捆扎带、涂料、封闭物、油墨和标牌等类似的用于构成包装件的任何单独的部分。
- 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 A623 的镀锡钢板应视为单独的包装零件。
- 符合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规程 A653、 A924、 A879 和 A591 的镀锌钢板和热浸锌钢板应视为等同于镀锡钢板。
TPCH法规更新
2021年2月16日,《包装材料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Model Toxics in Packaging Legislation)》更新(TPCH法规),在原有管控4项重金属管控外,新增了邻苯二甲酸酯及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PFAS)两类物质的管控。
TPCH更新法规链接:https://toxicsinpackaging.org/model-legislation/model/
限制物质 | 要求 | 备注 |
铅(Pb)、镉(Cd)、汞(Hg)和六价铬(Cr6+) | 总和≤100ppm (0.01%,以质量计) | 包装或包装零部件中,不得有意添加四种重金属,对于无疑添加的其含量的总和不得超过100ppm |
邻苯二甲酸酯 | 总和≤100ppm (0.01%,以质量计) | 指所有邻苯二甲酸酯类有机化学物质, 并且在邻位含有2个碳链。 |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 | 不得检出 | 指包含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碳原子(-CF2-)的所有氟化有机化学物质。 |
各州基于自身情况增加相应的新识别的关注化学物质进行管控,自公布起两年后开始正式实施。
TPCH更新后的豁免:
所有包装和包装零部件均应受本法案约束,除非个别州将以下任何或所有以下豁免纳入其法律,然后该豁免仅在该州适用。
- 为了符合州或联邦法律的健康或安全要求,而有意添加铅,镉,汞或六价铬的包装或包装零部件,可以向州行政机构申请豁免
- 没有可行的替代品,可以向州行政机构申请豁免
新规对包装中高度关注物质的识别分为:
- 致癌物,生殖或发育毒物或内分泌干扰物、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毒性(PBT)、非常持久并且具有很高的生物蓄积性(vPvB)、持久性移动和有毒(PMT)和非常持久和非常灵(vPvM)。
- 国家行政机构确定有强有力的可靠科学证据证明该化学物质是生殖或发育毒物,内分泌干扰物或人类致癌物。
- 对于管控来说,需要国家行政机构确定有强有力的可靠科学证据证明该化学物质是生殖或发育毒物,内分泌干扰物或人类致癌物,并且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附加标准:通过生物监测研究发现该化学物质存在于人体血液;人类母乳,人类尿液或其他人体组织或体液中;通过抽样和分析发现该化学物质存在于包装中;该化学品已添加到包装中或存在于包装中。
TPCH符合性证书
制造商或供应商应向包装或包装部件的买方提供符合性证书,说明包装或包装部件符合本法案的要求。如果包装属于豁免范围,符合性证书应说明豁免的具体依据。符合性证书由制造商或供应商签发。证书必须有证明合规支撑文件(例如测试报告)。
TPCH指南文件
2023年11月,TPCH发布了的指南文件,以支持2021年更新的《包装中有毒物质控制示范法规》的新增邻苯二甲酸酯和PFAS的要求。
指南文件链接:https://toxicsinpackaging.org/guidance-for-tpch-2021-model-legislation-update/
关于包装是否含有故意添加的PFAS的最佳信息来源可能是包装的制造商或供应商。确定包装中是否含有PFAS,TPCH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
- 要求供应商提供完整的材料披露,包括组件中所有零部件和材料的物质清单。
- 要求供应商披露是否有意添加了PFAS(无法全面披露材料的情况下)。因为PFAS 通常用于防油防脂处理;一些PFAS也可能添加到塑料中,从而使包装中也含有PFAS;此外,一些高密度聚乙烯(HDPE)和聚丙烯(PP)容器会用氟气处理,被称为“氟化容器”这些建议询问容器是否含氟。
- 寻找第三方认证
PFAS指南文件还指出若测试包装/产品或组件总氟含量,如果低于100ppm并且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则被认为可能没有故意添加PFAS,可能符合TPCH中PFAS限值要求。但是指南表示无论检测的总氟 (TF) 或总有机氟 (TOF) 含量如何,制造商都应与其供应商确认的信息:确认PFAS不是有意添加的;
识别PFAS的无意来源,以便他们能够尝试减少或消除PFAS;
确定无机氟的来源(非PFAS)。
指南文件还建议使用SW 846 method 8270和EPA method 3541测试邻苯二甲酸酯,并列举了通常使用以上方法测试的部分邻苯二甲酸酯。
物质名称 | 简写 | CAS号 |
Bis(2-ethylhexyl)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2-乙基已基)酯 | DEHP | 117-81-7 |
Butyl benz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 | BBP | 85-68-7 |
Dicyclohex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 | DCHP | 84-61-7 |
Dieth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 | DEP | 84-66-2 |
Diisobu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 DIBP | 84-69-5 |
Di-isodec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 | DIDP | 26761-40-0 |
Di-isonon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 | DINP | 28553-12-0 |
Dimeth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 | DMP | 131-11-3 |
Di-n-bu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 DBP | 84-74-2 |
Di-n-hex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 | DHEXP/DNHP | 84-75-3 |
Di-n-oc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 DNOP | 117-84-0 |
Dipentyl phthalate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 | DPENP/DnPP | 131-18-0 |
TPCH指南文件合规建议
针对包装材料的产品制造商、品牌所有者和零售商:
- 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所有包装材料及其零部件的合规证明
- 询问用于确定合规性的标准
- 如果材料配方发生变化,需要供应商更新信息
- 根据自身包装供应链信息准备自己的合规证明,并确定适当的授权签署人
- 无限期地保存记录。
针对包装材料配方商和供应商合规建议为:
- 识别化学配方或供应的化学原料中受管制的物质
- 识别制造过程中可能偶然添加的受管制化学品或污染物
- 测试受管制化学品或污染物的支撑资料
- 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所有包装材料及其零部件的合规证明
- 询问用于确定合规性的标准
- 如果材料配方发生变化,需要供应商更新信息
- 根据自身包装供应链信息准备自己的合规证明,并确定适当的授权签署人
- 无限期地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