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这也意味者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 本文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微生物常规检测项目、食品微生物样品的采集以及本检测机构微生物检测能力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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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4个重点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
  2. 食品微生物常规检测项目
  3. 食品微生物样品的采集
  4. 本检测机构微生物检测能力范围

重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八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重点2: 食品微生物常规检测项目

根据各类食品的国标要求,微生物的常规检测项目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及致病菌。

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对各类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的检测项目的要求见下表:

表1 GB 29921-2013 致病菌指标

食品类别致病菌指标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副溶血性弧菌
即食蛋制品
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
坚果籽实制品
粮食制品
即食豆类制品
饮料 (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外)
冷冻饮品
肉制品a
即食果蔬制品 (含酱腌菜类)b
水产制品
即食调味品c
注 ●:要求检测项目;○:未要求检测项目; a:仅适用于牛肉制品;b:仅适用于生食果蔬制品;c:仅适用于水产调味品。

重点3:食品微生物样品的采集

样品的采集是检测过程中必不可少且影响重大的一部分,根据GB 4789.1-2016的规定,食品微生物样品的采集可按下表进行:

表2 GB 4789.1-2016 食品样品采集

食品类别采样方法采样量采样方案
预包装食品独立包装≤1000g(mL)的食品,取同批次的包装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采样方案分为二级和三级采样方案。二级采样方案设有n、c、m值,三级采样方案设有n、c、m、M值。两种采样方案中,一批产品应采集n件样品。根据相应的限量进行判定。
独立包装>1000g(mL)的食品,同一包装,均质(液态)或用无菌采样器取不同部位样品(固态),置于一个无菌采样容器, 作为一件样品
散装或现场 制作食品用无菌采样器取n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置于n个无菌采样 容器,作为n件样品
注 n: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三级采样方案)或最高安全限量值(二级采样方案);M: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重点4:本检测机构微生物检测能力范围

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有合理规范的实验室、经验丰富的检测团队、精准的仪器设备,且获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能为您提供公正、科学、准确及完善的高素质服务。本检测机构微生物检测能力范围(包括食品及环境领域)见下表:

表3 本检测机构微生物检测能力范围

检测项目类别
GB 4789系列: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即食蛋制品
粮食制品(如熟制粮食制品(含焙烤类)、熟制带馅(料) 面米制品、方便面米制品等)
即食豆类制品 (如发酵豆制品、非发酵豆制品等)
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
即食果蔬制品(含酱腌菜类)
饮料
冷冻饮品 (如冰淇淋类、雪糕(泥)类、食用冰、冰棍类等)
即食调味品 (如酱油、酱及酱制品、复合调味料等)
坚果及籽实制品 (如坚果及籽类的泥(酱)、腌制果仁类等)
其他适用食品
GB 14934-2016 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餐饮服务提供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集中 清洗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消毒餐(饮)具
其他消毒容器和食品生产经营工具、设备等
不经清洗直接使用的餐(饮)具a
GB/T 5750.12-2006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生活饮用水及水源水
a:可参照GB 14934-2016 执行。

咨询联系方式 (香港办公室) :

Mr. TC Lai

(852) 2256-8811/ 6059-9644

邮箱 : tclai@cmatesting.org

随着《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的出台,国家明确了企业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了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行动计划”中指出:“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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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5个重点 :

  1. 哪些企业将被纳入监管单位名录?
  2. 企业如何快速自查土壤受到污染的严重程度?
  3. 在产企业防范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
  4. 国家已出台在产企业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5. 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重点1:哪些企业将被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1) 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
 
(2)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4)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5)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进行对照,查看是否属于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类型。如果您的企业属于这些类型,就要重点注意防范土壤污染带来的环保风险,因为您已经被环保主管部门重点对待了

重点2:企业如何快速自查土壤受到污染的严重程度?

《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附录1第6条列出,土壤可能受到污染的严重程度判断如下:

(1)裸露土壤有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痕迹;

(2)裸露土壤有异常气味;

(3)现场快速监测结果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明显高于清洁点;

(4)该地块及周边邻近地块曾发生过化学品泄漏或环境污染事故;

(5)存在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

(6)访谈或已有记录表明该地块土壤曾受到过污染;

(7)近3年曾因废气、废水、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被举报或投诉。

当地块存在 2 种及以上上述情况时,应将土壤受污染程度评为“土壤可能受到重度污染”;地块存在 1 种上述情况时,应将土壤受污染程度评为“土壤可能受到中度污染”如无上述情况,应将土壤受污染程度评为“不确定”。

重点3:在产企业防范土壤污染的重要手段——开展场地环境调查

(1)场地调查的作用

  • 确定是否存在特定污染物
  • 搞清楚环境污染的性质和程度
  • 确认污染源
  • 为评价污染对人体健康和(或)生态环境的潜在风险提供必需的数据
  • 为决策是否要实施修复收集所需的数据
  • 掌握影响修复设计、施工、运行和验收合格等的场地特征
  • 评估、验证修复行动的效果

(2)场地调查工作流程

场地调查包括三个阶段,通过采用系统的调查方法,确定场地是否被污染、污染程度及污染范围的过程,其主要工作内容与程序如下:

通过场地环境调查,判断地块是否存在污染,筛选出关注污染物,掌握污染程度和空间分布,对照相应筛选值(可参考GB 36600-2018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分析场地内污染物是否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风险,为场地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重点4:国家已出台在产企业土壤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2018年9月17日,中华人们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该技术指南还未正式实施,但该技术指南中已明确要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重点5: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为环保风险保驾护航 

誉标检测(深圳)有限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是香港联合厂商会检定中心的下属单位,为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组织指定授权检测实验室,公司配有国际国内先进的检测设备,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具有丰富的场地调查经验,同时具有中国国家认监委(CNAS)和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可以为您出具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场地调查报告,是您场地环境调查服务的最佳选择。

咨询联系方式 (深圳办公室) :

Mr.  Jack Hu

(86) 185 2087 3704 / 158 1440 0193

邮箱 :  jackhu@cmatesting.org

Ms. Monica Hao  (86) 137 6013 8591 / 139 2523 7927

邮箱 : monicahao@cmatesting.org

2019年7月16日 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REACH法规第21批高关注物质(SVHC),将四种新物质添加到SVHC清单中。截止目前,SVHC清单共有201项物质。

这四种新物质可分别引起致癌、致突变和再毒性(CMR)、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PBT)以及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累积性(vPvB)物质,后者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此次新增加4种物质的相关属性信息如下表:

物质名称EC 号CAS号属性用途
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甲二醇乙醚乙酸酯)203-772-9110-49-6生殖毒性(条款57(c))用作半导体的生产、油漆、亮漆、清漆、油墨、涂层、胶黏剂、纺织品、皮革等
三(4-壬苯基,支链和直链)亚磷酸酯(TNPP),含有≥0.1%w / w的4-壬基酚,支链和直链(4-NP)内分泌干扰特性(条款57(f) – 环境)主要用作抗氧化剂以稳定聚合物
2,3,3,3-四氟-2-(七氟丙氧基)丙酸及其盐和酰基卤化物(包括它们各自的同分异构体和混合物)(HFPO-DA)可能对环境造成同等程度的严重影响(条款57(f) – 环境)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同等程度的严重影响(条款57(f) – 人类健康)用作含氟聚合物生产的加工助剂
4-叔丁基苯酚202-679-098-54-4内分泌干扰属性(条款57(f) – 环境)用于涂料、聚合物、胶黏剂、密封剂或其他物质的合成

详情可参考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网站: 

https://echa.europa.eu/-/four-new-substances-added-to-the-candidate-list (只供英文版本)

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 2018/2005,新增第四项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至REACH附录17第51项限制。另外,邻苯二甲酸酯的管制范围亦由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扩大至所有置于市场 的其他消费品。

以下为新条例 (EU) 2018/2005 修订条例 (EC) 1907/2006与现行条例下的同一条项目之间的对照表。

邻苯二甲酸酯条例 (EU) 2018/2005 修订
条例 (EC) 1907/2006
条例 (EC) 1907/2006
邻苯二甲酸双(2-乙基己基)酯 (DEHP)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 (BBP)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 (DIBP)
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0.1% (单一种或总和的浓度)≤ 0.1% (总和的浓度)
限制范围
(塑化材料)
(i) 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物质或混合物
(ii) 投放于市场的玩具与儿童护理产品
(iii) 所有投放于市场的物品
生效日期由2019年1月7日起
适合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的物质或混合物由2020年7月7日起
适合玩具与儿童护理产品和市场上其他物品
现已生效

以上新规定不适用于指定物品范围。
详情可浏览资料来源: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8.322.01.0014.01.ENG&toc=OJ:L:2018:322:TOC

2019年4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发布了玩具安全标准EN 71第3部分:特定元素迁移的2019版,该标准替代了旧标准EN 71 : Part 3 : 2013 + A3 : 2018,旧标准从2019年10月开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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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2种修订内容 :

  1. 主要修订内容
  2. 新版本所有修订内容

一、主要修订内容:

1.     第三类材料的六价铬法限值,由0.2mg/kg更改至0.053mg/kg,于2019年11月18日生效,在此之前仍然使用0.2mg/kg的限量;
 
2.     对于涂层材料取消了过筛的要求,相关筛网的要求(前附录C)也已经删除,除蜡程序由正庚烷抽提6小时更改为异辛烷抽提60分钟;
 
3.     修订了铬(VI)的测试方法,铬(III)和铬(VI)的测试方法由LC-ICP-MS变更为生物惰性的 LC-ICP-MS 或IC-ICP-MS,修订方法后的定量限已经能包含所有类别材料的限量。
 
附录G修订了有机锡的测试方法。该方法所涉及的有机锡物质由10种变更为11种。表格G.1有机锡组分新增了二甲基锡(DMT)。

二、新版本所有修订内容:

条款变更内容
3新增术语定义:样品和实验室样品;删除以下术语定义:检出限,定量限和其他材料。
4修订第三类材料的六价铬限量,由0.2mg/kg更改至0.053mg/kg,于2019年11月18日生效
6修订试剂和仪器清单,将正庚烷改为异辛烷,删除筛网,指定测试容器只能使用塑料容器
7新版把旧版的样品制备的章节7拆分为7和8章样品制备和迁移程序,样品制备表述更加容易理解; 对于涂层样品,取消了过筛的要求,相关筛网的要求(前附录C)也已经删除;   除蜡程序由正庚烷抽提6小时更改为异辛烷抽提60分钟,除蜡完成后滤纸包的干燥时间和温度也有 改变;删除了纺织物材料重量在10~100mg之间时须与附着材料一起测试的要求。
8修订迁移程序中有关PH值的调节过程,对于有缓冲体系的样品,需要经过四次调节PH值的操作, 增加了对于迁移后PH的控制步骤
9新增了对于不同元素(一般元素,六价铬,有机锡)迁移溶液的稳定性要求和测试仪器
10更改了三价铬的计算方式,三价铬=总铬-六价铬
11新增了实验方法验证的结果,特别是实验室间的比对结果,列举了有关方法性能的数据
附录B新增了资料性附录B,方法验证的信息
附录C新增了资料性附录C,对于再现性的评价
附录D新增了资料性附录D,关于不同类别材料的粒径的指引
附录E对一般元素的测试方法进行了修订
附录F修订了六价铬测试方法,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测试方法由LC-ICP-MS变更为允许使用生物惰性的LC-ICP-MS 或IC-ICP-MS测定六价铬,修订后的方法已经能包含所有类别的限量
附录G修订了有机锡的测试方法,有机锡的种类由10种变为11种,增加了二甲基锡(DMT)
附录H修订了部分基本原理的资料并新增采样和除蜡程序的相关原理

咨询联系方式 (香港办公室) :

Mr. Joey Kwok

(852) 2690-8255/ 6059-9644

邮箱 : joeykwok@cmatesting.org